能争取到多少项目,一直被很多地方官员视为政绩的体现。不过,3月8日,在内蒙古代表团的小组审议会上,内蒙古兴安盟盟长郭健却说:“今年争取项目要悠着点。”他的观点被接下来发言的几位市委书记、市长“力挺”。
郭健说,去年,兴安盟争取到6亿元的项目,但是,要求配套资金5.6亿,对于依靠财政吃饭的兴安盟来说,显然力不从心。
这不只是郭健一个人的烦恼,这几天,一些民族地区的州长、市长们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也都谈到了这个问题。
不仅在两会上,记者平时在一些民族地区采访,也会听到类似的无奈声音。
诚然,配套资金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中央投资的带动效应,同时,也能体现中央和地方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责任分担原则。然而,配套资金也成为一道门槛,使一些迫切需要用项目来拉动区域发展的民族地区陷入尴尬。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的原则性规定,每年两会也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民族地区建设配套资金”的建议,但是配套资金仍然是民族地区的“老大难”问题,以致越是发达地区,配套资金越充裕,项目建设越多越快,而贫困地区则配套资金不足,项目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从而加剧了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
当然,彻底取消配套资金制度并不现实,那样会增加一些地区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程度。那么,国家能否区别对待配套资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认真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如果能制定配套资金使用细则,按项目、按比例减免老、少、边、穷地区的建设配套资金,同时制定相关政策避免这些地方依赖中央财政,无疑会让这些地区轻装上阵,从而加快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