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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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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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辽宁省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
免除项目配套资金 实施生态补偿

  本报讯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日前经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给民族自治地方安排项目时,可以免除项目配套资金,同时要求要对为生态平衡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实施生态补偿。

  “实施办法”共34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内容全面,覆盖面广,操作性强,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辽宁省区域协调发展。 

  辽宁省有8个民族自治县,基础设施落后是这些地方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以往有关部门在给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一般要求该地方担负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而民族自治地方往往拿不出配套资金,争取不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也得不到合理开发。“实施办法”从优先安排项目、加大建设资金比重和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三个方面,规定了扶持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省、市的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益和其他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省、市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免除或者减少需由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全额拨付,并确保专款专用。乡村不承担配套资金。”

  辽宁省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了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民族自治地方为该省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但当地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对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天然林保护和水资源涵养、沙漠化治理等工程,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实施办法”在扶贫开发、农业、林业、旅游、科技、文化体育和干部培养等方面也都制定了相关扶持措施。

  (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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