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推动我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明显提高。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本版将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这一主题刊发系列文章,为民族地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参考。
中国经济问题的根本是农民问题。改造小农经济,促进农业工业化和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变革、经济变革的基本。农民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要靠农民的内在需要和主动精神。
记者: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是一项重要议题。您怎样看待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
刘永佶: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出了巨大贡献。30年后,改革的重点再次回归农村,党中央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农村全面进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可以说,这30年是一个轮回。这不是巧合,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农民群众自身发展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轮回?为什么我国改革的重点始于农村又回归农村?
刘永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迄今为止,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农民问题关系中国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全局。
在这里,我想先界定一下“农民问题”。我认为,时下人们常说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农民3个问题,是将一个问题分解为3个问题,再从非主体性角度进行平面的分别讨论,似乎面面俱到,但往往不能抓住实质和重点。其实,“三农”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农民问题。农业是农民的生产方式,农村是农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之所。农业和农村的主体都是农民。明确了问题的主体性,也就明确了问题的实质——农民问题,就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矛盾。
记者:您认为我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是不是意味着农村改革的主体主要是农民?
刘永佶:是的。我国的农民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是在发展中形成又必须在发展中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民人口众多,占全国总人口的60%、占世界农民总人口的30%以上。作为一个古老而松散的庞大社会群体,农民在中华大地上已经存在了两千余年。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封建集权官僚制,使农民获得了普遍而彻底均配的土地占有权,这可以说是两千多年来农民的共同追求,是作为农民的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实现。然而,农民利益实现的时候,也是其利益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时候。现代的农民如果还是以小农经济维持简单再生产,就会被工业化的洪流吞没;中国如果还是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势必难以在国际资本的垄断性压迫中立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比较落后,其素质技能与现代工业文明不适应,这是中国社会发展长期滞缓的原因所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自身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因此,现代农民的根本利益应该是如何以工业技术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在提高素质技能的过程中,改变自己的社会存在。
记者:您认为农民问题的解决应该与农民本身更紧密地联系到一起?
刘永佶:是的。现在,我们对农民问题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农业的产业化和农村的城镇化等方面,似乎只要农民“富裕”了,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认为,这只是解决农民问题的一个方面。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和标志在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变革其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工业化,使其成为现代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主体。
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对其权利的规定和保证还不够充分和完善,必须认真分析,探寻充实、完善农民权利的途径,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记者:明确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和标志并不意味着农民问题的解决,更现实的需要可能是应该怎么做。
刘永佶: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强调4个字,即“农民权利”。
中国社会变革的特殊性在于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推翻了旧的专制统治,建立了初级的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农民素质技能的相对低下以及身份制度的束缚,特别是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留与作用,使得我国的农民问题并未很好地解决。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高级形式,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农民为主体,改革初级社会主义制度,改造行政集权体制为民主法制体制,确立并保证农民完全的公民权。在改革和完善土地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鼓励并发展合作制经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进城农民的权利,并妥善处理其在农村的权利。
记者:您所说的“农民权利”、“农民完全的公民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刘永佶:“农民权利”就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
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内容:确立并保证每个人的人身权和自由;规定和实现每个成年人的公民权;公民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公民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公民权的核心是民主权,民主权的基本权能所派生并形成的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结社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的,由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公共权利为公民所掌握,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为公民服务。
中国农民享有公民权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其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土地改革、合作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都是针对农民权利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土地改革对土地占有权的重新分配使农民有了相对平均的土地占有权,这对个体劳动的农民来说,是主要的经济权利。但土地改革的意义绝不止重新分配土地占有权以及经济权利的界定上,而是通过土地权利关系的调整,确立了农民在农村中的主体地位,并为确立农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奠定了基础。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对其权利的规定和保证还不够充分和完善,必须认真分析,探寻充实、完善农民权利的途径,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改革集体所有制和户籍制,是保障农民权利的重点问题。
记者:在您看来,当前保障农民权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刘永佶:我认为,改革集体所有制和户籍制是重中之重。
“集体”是什么?人是个体存在的,农民是个体的人。集体只存在于个体之间的关系上,存在于被“集”的个体人的观念中。集体制是合作制的异化。由行政集权体制的政权所掌控的集体权利不仅包括管理权,还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体制权利体系虽然在短期可以动员人力物力以进行协作生产,但由于限制了个人的权利,也限制了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限制了农民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阻抑了生产力发展,并影响生活水平的提升。
上世纪70年代末,因政治条件的改变,合作制异化所形成的集体制已不能继续维持,取而代之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利用了集体制时期进行的品种改良、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种成果,在短时期内解决了吃饭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集体所有制,农民拥有的只是按期(15年或30年)由中央政府决策从“集体”分得的小块土地的使用权。此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又形成了一对新的矛盾,阻碍着农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记者: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存废也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如果说集体所有制会阻碍农民权利的实现,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合适的呢?
刘永佶:现代中国农民的发展,就是摆脱个体手工劳动的小农经济,转向以工业技术和机器为基础的社会化商品经济,在明确其充分公民权和民主权的同时,明确并保证其经济权利,由此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民发展的形式或路径,大体有4种,一是合作制,农民以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依据的“自由联合体”;二是进城务工,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由此转化为工人;三是在本乡村的私有企业出卖劳动力使用权,这也是一种转化为工人的路径,但并无充分保证;四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其他途径转化为城市居民。
以上4种路径中,应当鼓励和支持的主要应是合作制。对于已有13亿人口的中国而言,农业仍然是,并将长期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性产业。中国农业必须成为工业化的现代农业,农民也须转化为农业工人,即“现代农民”。这些转变有赖于农民以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依据的“自由联合体”的建立,有赖于合作制的科学推行。
记者:合作制在我国推行了几十年,其形式几经变革,您刚才也提到,集体制本身就是合作制的异化。合作制的本质是什么?在当前的形势下应采取什么形式?
刘永佶:“合作”,就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劳动生产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农民为主体,夺取政权后也在法律上明确了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这是农民合作制的前提。成为社会主体的农民为了摆脱小农经济,在纳入并发展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必然要求合作制。然而,由于对社会主义、对公有制理解中的误区,中国农民合作制建立之初,就被视为集体制的准备形式,而且是短期的、过渡性的制度。在对合作制的设计中,一方面不得不对小农意识有所让步,另一方面又以行政集权方式限制了参与合作制农民的权利。因此,这样的合作制不仅是初级的,也是短期的,并在行政集权体制的强制作用下迅速转化为集体制。
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是一个系统严格的权利体系,其成立与发展的根本在于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土地制度并规定以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及其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派生、集合农民的劳动力占有权、土地使用权、生产资料占有权,形成公共权利和相应的权利关系。
记者:关于户籍制改革呢?
刘永佶:我国人多地少,当前农村劳动力普遍过剩,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中国现时期特有的“农民工”。“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在农村还承包着一小块土地,但他们的职业却是工人,或者主要是工人。他们在农村种地吃粮,在城镇打工挣钱,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之一,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转变为工业和服务业的新型劳动者,他们挣得了可以在农村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后,还是得回到家乡——其法定的归宿,养育下一代农民。“农民工”职业的变化并未引起其身份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依旧。
户籍制改革就是要取消在户籍身份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保证农民与市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恢复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障农民权利,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记者:您所说的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在城镇的权利,都可以纳入农民权利的范畴。总体而言,您认为怎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利?
刘永佶:我认为,应当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确立并保证农民权利。
中国农民问题的解决,不是只给少数人“先富”的特权,并削弱大多数农民的权利,使他们停留在小农经济状态,而是要在改革和完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土地权利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制、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仍生存于农村的农民能够运用现代工业所提供的技术与工具,形成工业化生产方式,并充分享受工业化带来的成果,进入城市化生活。规定并保证农民进城转化为市民的权利,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使他们真正转化为市民。
农民问题的重要性是怎么说也不过分的。只有真正下功夫规定和保障农民权利,才能使自集权官僚制建立以来存在了两千余年的农民完成革命性转变,由此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记者:您认为应当如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障农民权利,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刘永佶: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与时俱进地制定了解决农民问题的大政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支农惠农政策。这些战略思想既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是对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认识的深化。新时期,要更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利。这样,农业的工业化、农民的城市化就有了前提,并随着农民素质的提高,健康、有序、和谐地展开,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