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上海市松江区少数民族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民族联)。
第二条 区民族联是区人民政府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直接领导的少数民族群众团体,是受区民政局监督管理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协助党和政府加强同少数民族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参谋和助手,并通过少数民族联络组(街道、镇)和系统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关心本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区民族联的宗旨是“团结、进步、稳定、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
第四条 区民族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发展本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为发展和振兴松江献计出力。
第五条 区民族联的工作准则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民族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区民族联的业务范围是协助党和政府部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促进地区民族团结,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工作。
具体任务是:
(一)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配合区宗教民族工作部门做好民族事务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
(二)围绕发展本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关系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四)组织本会委员、地区(街道、镇)和系统的少数民族联络组及有关人士,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五)加强同本区范围内的大专院校、科技、医卫等各系统少数民族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感情,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六)积极协助区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少数民族工作;
(七)积极创造条件,办好经济实体,不断提高经济自养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区少数民族成员,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习和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组织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协助开展民族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区民族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区少数民族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在街道、镇协商推荐的基础上,由上一届区民族联和区宗教民族办公室协商确定。遇特殊情况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区少数民族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区民族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罢免区民族联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区民族联委员的当选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民族工作,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的少数民族人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届常委会协商提名,经区少数民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要充分考虑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注意各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委员的职责是:
(一)选举常委、秘书长、正副主任;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区民族联由35名左右委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新增委员由常委会研究通过。常委会由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15名左右。常委、秘书长、正副主任由区宗教民族办公室与上一届民族联主任办公会议协商提名,经民族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常委、正副主任任职一般为两届,每届任期五年。为了使民族联工作更富有战斗力和活力,正副主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十三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主持区民族联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区民族联下设办公室、宣传学习组、联络工作组等,均由副主任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区民族联应加强同各街道、镇党委的联系,不断加强对各少数民族联络小组工作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区民族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自筹;
(二)政府补贴;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七条 区民族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区民族联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经费收支实行独立,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区民族联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区民族联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少数民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区宗教民族办公室同意,并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少数民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宗教民族办公室同意并经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区民族联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