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具有归属单位及指导教师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守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团结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单位拨款、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审查。
第六条 由校团委书记、校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及各学院团委书记组成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整体指导;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负责社团工作的日常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组织权利机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学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注册管理部门。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登记、注销、活动审批、财务审查、活动监察及组织星级社团评比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大连民族学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代表大会
第九条 社团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社团按名额选举(推荐)产生。
第十条 社团代表大会负责审议本年度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管理条例》、《星级社团评比条例》;审议社团代表提案;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联合会。
第十一条 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团联合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二条 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注册。学生社团成立,应向校社团联合会上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备案后准予成立。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专业、文艺、体育、素质、公益、文学等类别。
第十四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 发起人及负责人必须思想进取、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成绩良好、具有组织及领导能力等开展 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五) 有明确的归属单位,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六) 应不少于有20名注册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附全体成员学生证复印件。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指导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及宗旨。
(二) 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
(三) 学生社团所属类别(专业、文艺、体育、素质、公益、文学)。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执行换届选举的社团成员还应提供选举办法。
(八) 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报及批准成立程序:
(一) 发起人应携带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文件到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 社团联合会各部门负责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核,在收到所有文件后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社团联合会做出批准决定后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上交筹备工作总结(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四) 社团联合会应在收到社团筹备工作总结及相关文件10日内,完成对所报情况的复核工作。并对无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且已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成立文件。并将社团申报材料分类存档;对不予登记的社团,应将不予登记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有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发起人受过院内通报以上处分。
(三) 在申请成立的文件中弄虚作假的。
(四) 没有归属单位及指导教师的。
(五) 缺少社团成立应具备的各项文件。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应该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注册会员通过的社团章程修改意见。社团联合会应在受到各类变更申请7日内,向学生社团下发核准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将给予警告,社团应及时整顿:
(一) 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事项;
(二) 会员违反校规校纪,出现内部不团结等事端;
(三) 长期不开展社团活动,会员管理涣散;
(四) 经举报确有违反章程财务制度、活动范围及其它规定的;
(五) 不在规定期限内到社团联合会注册的;
(六) 其他需提出警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警告无效或整顿效果甚微的予以取缔,社团联合会相应组织对财务进行清算,拟定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下发取缔社团公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联合会财产清查小组负责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团实行会长(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前任负责人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更替:新负责人上任应具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并经校社团联合会考核确认。前任负责人上交社团财务账目及全部物资材料,如账目不符、物资材料丢失,追究责任。对于负责人不称职的社团,社团内部需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如选举无法产生则由归属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定。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参加社团联合会各部召开的相关会议,如有极特殊情况应委托本社团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应担负起学生干部的职责,根据社团自身特点及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并协助社团联合会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及主要干部有接受学校相关组织的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应根据本社团具体情况建立相关部门,完善组织机构,加强会员管理及培养。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社团成立党团组织,党团组织在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本社团的党建团建工作。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利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进行咨询和提出建议,参加社团大会;
(二) 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四) 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二) 应完成所任职务承担的职责;
(三) 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开展学术、艺术、体育、实践、公益等活动。社团举办活动必须主题明确、积极向上、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五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符合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类活动应在其归属单位和指导教师批准后,社团联合会复核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八章 社团星级评比
第三十六条 社团星级评比每年举行一次,由社团联合会在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社团星级评比依照《大连民族学院星级社团评比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星级社团作为我校示范性社团将被推荐参加省、市级优秀社团评比,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团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学院社团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