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非遗”开发过热不利于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 发布日期:2010-09-04 | 浏览()人次 | 投稿 | 收藏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要防止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出现过热的趋势,这样不利于对“非遗”的保护。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倪岳峰委员说,这一规定值得进一步斟酌。这样规定能够迎合一些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柔芬也表示,草案明确鼓励地方开发“非遗”项目,实际上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地方都将申请下来的“非遗”项目开发成旅游项目,保护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李连宁委员说,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郭晓宇)

 

部分常委委员提出

应强化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传承人的审定和保护工作。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问题,郑荃委员认为,传承人要由专家组来审定。传承人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他会不断变化。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文物保护中,如果是一个鼎或一件艺术作品,它是国家二级文物,那它永远都是国家二级文物。然而如果是一个人,在一段时间,他可能是这个艺术的代表人物,可以作为传承人具有代表性,如果这个人身体不好、年纪大了,他的学徒可以超过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传承人。人是一个活的载体,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在传承人的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退出机制。每过一段时间内要重新评价,确定在这个领域这个人是不是可以作为传承代表。

郑荃委员说:“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去了一个木偶剧团,一台戏有很多人在台上表演,其中一个人被认定为这个木偶剧种的传承人,结果在剧团形成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很多矛盾,所以还有一个传承集体问题。怎么使传承人真正地代表这个行业,而且能够传承下去,在这方面草案规定得比较粗。”

马启智委员说,现在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事已高,应考虑传承人的接续问题。但现在是市场经济,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给予保护和支持的话,一般的年轻人不愿意做传承人,因为其生活来源问题无法解决。传承人没有徒弟可以带,即使带了,也由于生活所迫,思想和精力都不能专注在这方面,传承人断档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现在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年轻人大量涌进城里打工,原来社区的年轻人都走得差不多了,剩下一些老年人、妇女、孩子,一些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这就需要国家拿出一些资金把这些东西集中一下,做成音像、文字资料加以保存。

金炳华委员提出,草案还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注意发挥他们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作用,给他们创造一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考核督查工作。如果传承人不能够起到保护和传承的作用,还应该有相应的退出机制。(郭晓宇)

草案规范境外组织“非遗”调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年来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外组织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有些外国人借来我国进行商贸、旅游、学术交流之机,采集、收购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关实物资料。有的外国人深入村寨,低价收购民族服装、头饰和佩饰等物品,有的专门收购年代久远的工艺品,或者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作成光盘,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出版。

据了解,有的外国人为系统掌握赫哲族的渔猎生活状况,常年摄录赫哲族的生活劳作场景,在赫哲族的鱼皮工艺制作技术濒临绝迹之时,重金购买赫哲族的鱼皮服装等生产生活用品;一些外国人到云南考察民族歌舞,录音录像,收集民族传统服饰;有的外国人从贵州等地的山沟里收购运走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制品;云南珍贵而独特的贝叶经书和纳西族的东巴经书已大量流失国外。

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郭晓宇)

郑功成委员表示

“非遗”保护不能泛化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泛化,应该对有代表性的加以保护。

郑功成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特殊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活化石。我们有责任传承下去,尤其在市场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确实需要保护,否则“人亡艺尽”的现象就会出现。

郑功成委员说,“我到福建莆田开会时听到当地领导介绍妈祖文化,据说全世界有两亿多的信徒,台湾人民更是认同,妈祖文化是中华文化,可以联结两岸的民心,这是有代表性的,应加以保护。”而对于地方一般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自由传承即可。

郑功成委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以广泛的普查为基础,只有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有重点地加以保护。要规范申报、评审和公示,并有相应的争议处理机制。要有专项经费投入,因为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能够自我维持发展,政府有责任保障其传承下去,同时还应有更明确的政策引导社会或民间资源投向这一领域,这将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马福海委员提出

保护应当有资金保障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马福海委员认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应该列入政府的预算,依法予以保证。

马福海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应尽快立法,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马福海委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认识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引起各级政府充分的重视。二是经费没有保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这部法律应当就资金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

“没有钱,或者钱少,抢救和保护都会成为空话。”马福海委员说,抢救和保护的经费应该列入政府的预算,依法予以保证。(郭晓宇)

 

林强委员认为

应明确规定调查主体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林强委员认为,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

林强委员说,草案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本都谈到了,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草案规定得还不太明确。

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同时第十二条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林强委员说,从这里可见,其他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除了文化主管部门还有其他的行政机关也是调查实施的主体。

此外,第十三条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批准。可见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也是调查主体之一。林强表示,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是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还是受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要报经批准?这些问题需要明确。(郭晓宇)

陈斯喜委员指出

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陈斯喜委员指出,制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在四个关系上下好工夫。

一是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关系。陈斯喜说,什么是非物质文化,什么是物质文化,这个界限怎么界定,是制定好这部法律的前提。他表示,现在草案对此有一些界定,但还不是很清楚,很容易混淆。

二是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与其他非物质文化的关系。陈斯喜说,非物质文化范围非常广,怎样来界定是要保护的这部分非物质文化?文物保护法是按照时间来划定的。文化在不断地产生,不断有新的文化出现,本法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是哪些范围?现在讲的是属于“传统的”,“传统”以什么时间来划定,需要界定清楚。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整理、创新、发展的关系。真正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对它进行整理,还要创新、发展。解放后我们对许多曲艺进行了大量整理和创新工作,所以才能够保存下来,并且发扬光大。陈斯喜表示,如果没有整理、创新、发展,就很难有真正的保护。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最后只能成为“木乃伊”。这部法在整理、创新方面基本上没有体现。

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保护与民间保护的关系。这部法主要规定的是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中主要规定的是文化部门的保护,实际上国家只能保护最主要的一部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挥民间的力量来保护。在文物保护上也有这个问题,过去制定文物保护法的时候,我们去一些国家考察,很多国家大量的文物保护都是交给民间机构,国家只是定一些措施、定一些资助标准。陈斯喜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特别注重民间力量,在这方面要加大力度。(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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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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