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时远
台湾的“原住民问题”是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于一体的民族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初“原住民运动”兴起以来,其基本诉求不仅遵循了世界“土著人运动”的普遍要求和人权理念,而且其运动本身在多党民主制条件下也构成了台湾“族群政治”的组成部分。

当然,“原住民”作为台湾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历来处于台湾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主流之外,所以“原住民运动”虽有过“街头狂飙”之势却未能改变其政治边缘的地位。然而,在台湾社会政治转型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以民主、人权、多元文化等理念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时,又往往以“原住民问题”作为“炮弹”,纷纷提出各自的“原住民政策”。尤其是民进党对“原住民运动”的政治利用最为突出。民进党成立后即将“原住民运动”作为其可以利用的“本土资源”,如推动“原住民运动”与世界“土著人运动”的联合,支持少数民族参加联合国土著人事务工作组会议,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后将中心大街介寿路改为“凯达格兰”大道,等等。其目的一方面是以“同情弱者”的姿态为民进党取得政权进行政治宣传和捞取政治资本,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拉拢台湾少数民族来为制造“台湾人”、“台湾民族”寻求“原住”的社会基础。1999年,陈水扁在竞选“总统”时专门到兰屿岛同台湾少数民族代表签署了所谓“原住民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其内容为:“承认台湾原住民族自然主权,推动原住民族自治,与台湾原住民族缔结土地条约,恢复原住民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恢复传统自然资源之使用、促进民族自主发展,原住民国会议员回归民族代表。”这份协议也因此成为陈水扁“竞选时原住民族政策的重要主轴”。2002年,陈水扁再次同少数民族代表举行“缔约结盟”仪式,“重新肯认新伙伴关系”。所谓“新伙伴关系”意在表明双方首先“在爱与公义之中和解,其次,营造族群健全的社会、族群多样性的发展、尊重族群自主性、肯定不同族群的贡献”。这些内容实际上都来自联合国“土著人事务工作组”起草的《土著民族权利宣言》(草案)的相关条款。正是在这一政治理念下,上述几项内容成为当代台湾少数民族民族问题诉求的主要方面。
“自然主权”与“归还土地”
“原住民”称谓为台湾官方承认,不仅意味着台湾少数民族集体“正名”目标的实现,也意味着对其作为台湾“初民”地位的承认。这种承认所包含的重要之点是对台湾少数民族享有“自然主权”的肯定。所谓“自然主权”是一个借用“自然权”(natural rights)概念而构建的权利话语,意在表明台湾尚未纳入国家统治形式之前台湾少数民族已经享有的与生俱来的自然生存权和对自然环境的支配权。但是,在现实中,台湾少数民族传统生产生活领域在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中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承认台湾“初民”社会的所谓“自然主权”,也就意味着“恢复原住民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恢复传统自然资源之使用”的权利。事实上,这是签约双方漫无边际的诉求和空洞无物的承诺,因为在大陆移民到达台湾前,整个台湾岛都可以说是少数民族的“传统领域”。即便是将时间限定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台湾作为少数民族丧失“自然主权”之始,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的原规模应为170万公顷(参见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回顾与展望》),即目前24万公顷“山地保留地”的7倍多。如果换算成平方公里则为1.7万平方公里,占台湾省约3.6万平方公里的47.2%,这也就意味着约占台湾总人口近2%的少数民族对台湾省几近一半的土地享有“自然主权”。显然,这是签约双方都含糊其辞而“忽略”的空间数字。
所谓“自然主权”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原住民运动”曾3次(1988年、1989年、1993年)掀起“还我土地”的抗议活动,除了笼统地提出“传统领域”口号外,主要集中在一系列具体的土地问题方面。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在“山胞”土地问题上承袭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蕃地政策”。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按照“高砂族”8万人每人3公顷土地圈定了“蕃地”,这24万多公顷的“蕃地”也成为国民党接管台湾后的“山地保留地”(有关“山地保留地”的规模有不同的数据,本文采用较多见的统计)。这种按人均确定的“保留地”已经由传统的部落或“社”的共有土地转变为家庭或个人的私有土地。而台湾少数民族所拥有或使用的这些土地,“面临侵占、买卖之压力,土地继承私有化易生家族纠纷,缺乏资本、设备、机具以及农场经营管理与市场行销知识,造成现代经济作物之产销失败,不仅无能改善生活,却愈加贫困化”(同上)。因此,历史造成台湾少数民族失去传统生产生活领域的土地是事实,但是现实中台湾当局“保留地”政策形同虚设,对少数民族土地利益维护不利,引导和保障少数民族开发、管理、利用和经营方面的政策缺失或不落实,则是造成台湾少数民族土地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截止到2001年底,“保留地”所有权已登记在“原住民”名下的仅为2.9万公顷,已设定地权为“原住民”的为3.9万公顷,设定耕作权为“原住民”的约1万公顷。
目前,在台湾少数民族诉求的“自然主权”和“土地问题”方面,同当局冲突最激烈的是有关水库等大型设施建设和“国家公园”圈地问题。如“马告公园”即为突出一例。台湾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付出的环境代价,促使台湾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采取了建立类似自然保护区的“国家公园”措施,自1984年建立“垦丁公园”始,先后建立了玉山、阳明山、太鲁阁、雪霸和金门等公园。1999年民间保护马告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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